智慧型機器人要能避障、導航、辨識、提醒或回應環境,通常必須蒐集資料。它可能拍攝影像、接收聲音、記錄位置、感測移動、辨識臉部或讀取生理訊號。
因此,機器人不是只有「做事」的設備,也是持續蒐集與處理資料的系統。
當這些系統被部署在醫院、長照機構、學校、車站、公園、道路或其他公共空間時,資料問題就不只是技術細節,而是人民是否知道自己被蒐集了什麼、資料將被如何使用,以及是否能保有尊嚴與自主權的公共問題。
一、機器人可能蒐集哪些資料?
依據使用情境不同,智慧型機器人可能蒐集或推估下列資訊:
| 資料類型 | 常見來源 | 可能用途 | 主要風險 |
|---|---|---|---|
| 影像資料 | 攝影機、無人機、巡檢設備 | 導航、辨識障礙物、巡查、事件判讀 | 被辨識、追蹤或用於原先未說明的目的 |
| 聲音資料 | 麥克風、語音介面 | 接收指令、求救辨識、服務互動 | 對話被錄音、聲紋或內容被不當分析 |
| 位置與移動資料 | GPS、藍牙、Wi-Fi、感測器 | 導航、路徑規劃、服務調度 | 行蹤持續被追蹤,形成行為輪廓 |
| 行為資料 | 動作感測器、穿戴設備、使用紀錄 | 跌倒偵測、照護提醒、異常辨識 | 正常差異被誤判為異常或風險 |
| 生理與健康資料 | 醫療設備、照護感測器 | 健康監測、緊急通報、照護協助 | 高度敏感資訊外洩或被不當使用 |
| 推估性資料 | 演算法分析前述資料 | 風險分級、行為預測、服務安排 | 推估被誤認為事實,影響個人權益 |
最需要注意的是最後一類。機器人不只蒐集看得見的資料,也可能根據資料推估某人是否有跌倒風險、是否需要協助、是否行為異常,甚至是否值得優先關注。
這類推估不是客觀事實,而是系統依模型做出的機率判斷;如果被直接用來影響服務、管理或處置,就可能對個人造成實質影響。
二、公共空間不是沒有隱私
有人會說,既然人在公園、車站、道路等公共空間,就不應期待隱私。這種說法過於簡化。
人在公共空間可能被他人短暫看見,但不代表政府可以持續、全面、可搜尋地蒐集、保存、交叉比對與追蹤其行為。兩者之間有重大差別。
例如,一部巡檢機器人為了避障而即時處理影像,與將每一位路人的臉部、行走路徑及停留時間長期保存、分析,並與其他資料庫連結,並不是同一件事。
公共機構使用機器人時,應當遵守最低限度原則:
- 只蒐集達成明確公共目的所必要的資料;
- 能在設備端即時處理的,不必一律傳送或長期保存;
- 不需要辨識個人的,就不應蒐集可直接辨識身分的資料;
- 不需要保存的,就應設定明確且短的刪除期限;
- 不得在未經正當程序與充分說明下,擴大作為其他用途。
資料越多不必然代表服務越好。若公共目的沒有明確界線,更多資料也可能意味著更多監控與誤用風險。
三、告知不是貼一張小小的公告
機器人進入公共場域時,人民常常不知道它是否正在錄影、錄音、辨識、傳送資料,或僅作為導覽與避障用途。
真正有意義的告知,至少應讓一般人容易理解:
- 這部機器人由哪一個機關或單位管理;
- 它正在做什麼,以及不會做什麼;
- 是否蒐集影像、聲音、位置或其他資料;
- 資料保存多久、誰能使用、如何保護;
- 民眾若有疑問、異議或受不利影響時,可以找誰。
這些資訊不應只放在難以閱讀的隱私政策或技術文件中。對公共服務而言,告知應設在機器人運作區域、網站與服務窗口,並以清楚、平實、可近用的語言呈現。
四、弱勢者承受的風險往往更高
智慧型機器人對不同人未必產生相同影響。
兒少可能不了解自己正在被蒐集資料,也較難主張權利;高齡者可能因不熟悉介面或認知、聽覺限制,而無法理解系統提示;身心障礙者的步態、表情、語音或使用輔具方式,可能與系統的「一般模式」不同,因而被誤判;經濟或社會處境較弱勢的人,也可能較常出現在高度監測或管理的公共空間。
因此,不能假設技術對每個人都一樣公平。導入前必須特別檢查:
- 系統是否能辨識輪椅、助行器、白手杖、手語或不同溝通方式?
- 是否會將高齡者的慢速行動、失智者的徘徊或精神障礙者的行為直接標記為危險?
- 對不願或無法使用手機、語音介面的人,是否保留人工服務?
- 機器人提供的指示是否有多語、文字、語音與無障礙設計?
- 資料是否可能被用來加深對特定群體的監控或排除?
「平均準確」不等於對每一個人都公平。公共服務尤其必須注意那些最可能被系統看錯、聽錯或忽略的人。
五、同意在公共服務中不一定充分
在商業服務中,人們有時可以選擇不使用某項App或產品;但在醫療、長照、教育、交通或政府服務中,民眾往往沒有真正自由的選擇。
因此,公共機構不能只依賴一張勾選同意書,就認為資料使用已經正當。特別是在服務具有必要性、對象處於依賴關係,或不使用就可能失去基本服務的情況下,主管機關更應檢視使用是否必要、是否有較少侵害的替代方案,以及是否提供人工服務或替代程序。
同意仍有價值,但它必須建立在容易理解、可拒絕且不會因此遭受不利益的條件上。若做不到,就應以更嚴格的法定目的、必要性、比例與監督機制來保障權利。
六、資料治理要能回應人民,而不只符合內部規定
一套資料治理制度若只要求內部填表、設定權限與保存紀錄,卻無法回答民眾的問題,就仍然不完整。
人民至少應能知道:
- 我的資料是否被這部機器人蒐集或推估?
- 若資料或系統判斷有錯,我能否要求查閱、更正或補充說明?
- 誰決定資料可以與其他系統連結?
- 發生外洩、誤用或不當處置時,誰會通知我並提供補救?
- 我可以向哪一個單位申訴?是否能由真人處理?
這些問題將資料治理重新放回公共責任之中:資料不是機關或廠商的資產,而是與人民權利、尊嚴與生活密切相關的資訊。
結語:資料最小化,是對人的尊重
智慧型機器人若要服務公共利益,不能把每一個人都視為可被無限蒐集、分析與預測的資料來源。
真正值得信任的使用,不是蒐集越多越好,而是清楚知道何時必須蒐集、何時不該蒐集;何時可以處理、何時應當刪除;何時系統可以協助,何時必須回到人工理解與尊重。
特別是對兒少、高齡者、身心障礙者及其他較難主張自身權利的人,公共機構更應承擔較高的保護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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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智慧型機器人要看什麼?——從性能驗收到資訊、稽核與停止權〉
下一篇將說明,政府採購機器人時不能只驗收它「會不會動、會不會辨識」,還必須把取得必要資訊、查核系統、要求修正與停止使用的權利,具體寫入採購與契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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