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治理 101(之六)公務員應如何面對 AI 進入政府?

盧建旭 / Jyan-Shiu Lu

公務員面對 AI,最容易出現兩種完全相反的反應。一種是:「既然大家都在用,我不用就會落後。」另一種則是:

「政府最怕出錯,既然 AI 會出錯,乾脆不要用。」

兩種反應都太快了。

政府使用 AI 的真正難題,從來不只是會不會操作工具,

而是當 AI 進入原本由法規、行政程序與專業判斷構成的工作流程之後,

誰在作成判斷、根據什麼資料、留下什麼理由,以及出了問題能不能把責任找回來。

公務員不需要把自己變成 AI 工程師,但必須知道:工具何時只是助手,何時已經開始影響行政判斷。

【現行制度】截至 2026 年 8 月,這已不只是抽象的倫理討論。

《人工智慧基本法》於 2026 年 1 月 14 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 11500001671 號令公

布;其中第 19 條要求政府使用 AI 執行職務或提供服務時進行風險評估、規劃風險因應措施,

並依職務性質建立使用規範或內部控制機制。

數位發展部於 2025 年 12 月 17 日發布、2026 年 2 月 3 日更新《公部門人工智慧應用

參考手冊》,並提供政府機關測試與評估 AI 的專屬環境。

【本文觀點】制度正在形成;公務員真正需要學習的,不只是遵守既有規範,

而是如何在制度仍持續調整時保有專業判斷,並知道何時應提高治理強度。

一、先不要問「可不可以用」,先問 AI 進入哪一種工作

同樣是使用生成式 AI,風險可能完全不同。

請 AI 把一段已公開的資料整理成會議重點,與讓系統排序社會福利申請案件,不是同一件事;

用 AI 協助修改新聞稿,與讓它判斷某位民眾是否符合補助資格,也不是同一件事。

初學者可以先把政府使用 AI 分成三個層次:

使用層次常見例子公務員首先要問的問題
個人工作輔助摘要公開資料、草擬文字、整理會議重點輸入資料能否使用?內容是否需要查核?
組織流程支援分類案件、搜尋規範、標示異常、協助排程系統依什麼規則分類?誰能修改、覆核與停止?
行政決定支援補助、稽查、風險評分、資格審查等AI 是否實質改變人民被看見、被排序或被決定的機會?若涉及行政裁量或實質權益排序,不應使用未經安全驗證的通用型生成式 AI 直接作成建議。

【本文分析】這個區分不是法律上的正式分級,而是本文提供給初學者的工作判斷方式。它要提醒我們:

治理的強度應該跟著使用情境與可能後果提高,而不是只看工具名稱。

當 AI 影響行政處分,救濟需要看得見理由與紀錄

【現行制度】AI 本身不是行政處分的權利義務主體;真正對人民發生法律效果的,

仍是行政機關依法作成的行政行為。依《行政程序法》第 43 條,行政機關應斟酌全部陳述與調查事實及證據,

並將決定及理由告知當事人;第 46 條則在符合法定條件時,

賦予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相關資料或卷宗的權利。

書面行政處分原則上並應依第 96 條記載主旨、事實、理由及法令依據。進入訴願程序後,

《訴願法》第 49 條亦規定訴願人、參加人或訴願代理人得請求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卷內文書;

原處分機關依第 58 條重新審查而未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時,應檢附必要關係文件送交訴願管轄機關。

【本文主張】因此,如果 AI 的排序、風險標示或建議實質影響了行政處分,

機關不能在人民爭議時只回答「系統算出來的」。比較合理的治理要求,

是事前保存足以重建決定過程的資料來源、重要系統輸出、人工修正與最後理由,

使機關在救濟發生時有能力說明「用了什麼、為何採納、由誰判斷」。

這不是另行創設一套 AI 專屬的法定舉證責任,

而是本文將既有理由說明、卷宗與救濟制度轉譯成 AI 使用情境下的實務要求。

二、第一個基本功:送進 AI 之前,先知道什麼不能送

許多風險不是發生在 AI 回答錯誤之後,而是在按下送出鍵以前就已經發生。

公務文件可能包含個人資料、尚未公開的政策資訊、採購內容、陳情案件、調查資料或其他依法應保密的事項。

把這些內容貼入外部 AI 服務,等於先產生一次新的資料處理與傳輸行為。

承辦人不能因為「只是請 AI 幫忙摘要」就忽略資料去了哪裡、平台是否留存,以及機關是否允許這種使用方式。

行政院及所屬機關的生成式 AI 參考指引已要求承辦人不得向生成式 AI 提供涉及公務應保密、個人及未經機

關同意公開的資訊;數發部也曾因資安與跨境傳輸疑慮,提醒公務機關限制使用特定高風險服務。

所以,公務員使用 AI 的第一個問題不是提示詞要怎麼寫,而是:

這份資料如果不能寄給一個不確定身分的外部收件人,就不應在沒有機關授權與安全措施的情況下貼進外部 AI。

這是一個刻意保守但容易操作的判斷原則。正式工作仍應以機關的資安、個資、保密與 AI 使用規範為準。

如果業務確實需要使用資料,也不能把「刪掉姓名」直接等同於安全。去識別化是降低特定個人被辨認可能性的處理;

去敏感化則可遮蔽身分證字號、地址、帳號或其他敏感欄位。但不同資料仍可能相互比對而重新辨識當事人,

因此承辦人不宜自行發明簡化程序。比較穩妥的做法,

是確認機關是否已有合規的內部工具、去識別化標準與覆核程序,再決定資料能否進入 AI 系統。

三、第二個基本功:不要只查答案,要查「理由從哪裡來」

生成式 AI 最容易讓人放鬆警戒的地方,不是它明顯胡說,而是它把不確定的內容寫得非常完整。

公務工作特別不能只問「這段話讀起來像不像真的」。如果 AI 協助整理法規、政策沿革或案件資料,

承辦人至少要回到可驗證的來源:法規原文、正式函釋、機關資料庫、原始統計或案件卷宗。沒有來源的流暢文字,

不能因為經過人工複製貼上就變成行政理由。

例如,AI 可能引用一則看似完整、實際上已被修正或停止適用的函釋,甚至補出不存在的文號。

機關若採用檢索增強生成(retrieval-augmented generation,RAG),

可讓模型先從指定法規或內部知識庫找資料,再據以產生回答,確實比完全憑模型既有內容回答更容易溯源;

但資料庫可能尚未更新,檢索也可能找錯文件。因此,RAG 是改善來源管理的方法,不是取消人工查證的理由。

這也是公務員和一般使用者很重要的差別。一般人使用 AI,可以承擔部分私人錯誤;

政府的錯誤卻可能讓人民少拿一筆補助、多等幾個月、被列入高風險名單,甚至失去申訴時理解理由的機會。

因此,查核至少要回答三件事:資料來源是否存在?AI 有沒有漏掉不利於其結論的資訊?如果民眾要求說明,

我能不能不用「系統就是這樣判斷」來回答?

四、當 AI 開始影響人民權益,「最後由人按確認」還不夠

政府機關常用一句話降低疑慮:「AI 只是輔助,最後還是由人決定。」這句話有時正確,

但不能因此結束治理問題。

假設系統每天替承辦人把數百件申請分成高、中、低風險,承辦人先看到哪些案件、花多少時間閱讀,

以及哪些案件被要求補件,可能早已受到系統排序影響。即使最後仍由人核章,

人的注意力與選擇範圍也可能先被改變。

心理學與人因研究常以「自動化偏誤」(automation bias)描述人們過度依賴自動化建議、因而忽略

相反證據的傾向。對公務員而言,問題尤其具體:

當系統看起來比自己快、主管要求提高案件處理量、同事也很少推翻系統建議時,「人工覆核」很容易逐漸變成形式。

【本文分析】以下四項是本文綜合風險治理與行政實務提出的「實質人類監督」條件,

不是現行法律已明文列出的四項法定要件:

實質人類監督的四個條件

看得見:承辦人能取得作成判斷所需的資料與系統資訊。

懂風險:承辦人知道系統可能如何出錯,也知道哪些情境不應信賴輸出。

能推翻:承辦人有權不採納、改採其他判斷或要求轉回人工程序。

受保障:承辦人不會只因提出合理異議而受到不利考核或懲處。

如果公務員沒有資訊、時間與推翻建議的權限,「人類最後確認」就可能只是把系統決定再加上一個人的簽名。

這是本文的分析主張,而不是現行法規已經替所有機關設計好的統一程序。

五、公務員應該保有一種專業能力:可以說「這次不要用 AI」

AI 素養不只是知道怎麼使用,也包括知道何時不應使用。

如果資料來源不明、模型版本突然更換、結果與法規明顯衝突、系統無法提出足以讓承辦人查核的資訊,

或案件涉及重大權益而機關尚未建立適當的人工覆核程序,承辦人應該能要求暫停、改採人工處理或向上陳報。

【本文主張】我把這稱為公務員的「專業異議能力」。這是本文提出的分析概念,

不是現行法規中的正式法律名詞。它不是鼓勵承辦人任意拒絕政策,也不是主張個人可以取代機關決定;

它是要求組織讓第一線人員在發現具體風險時,有一條可以說明、記錄與升級處理的路徑。

這裡也碰到一個現實問題:如果機關一方面要求人類監督,另一方面只用「每小時處理幾件」作為績效標準,

公務員推翻 AI 建議反而要花更多時間、承擔更高風險,人類監督最後一定會受到壓縮。

因此,AI 治理不能只規定「承辦人應負責查核」,還要問主管是否提供查核時間、異議程序與合理的責任保障。

機關至少應建立可以安全通報系統異常或不當使用的管道,

並為基於合理證據、依程序提出異議的公務員設計適當的免責或免罰條件。保障並不代表免除所有責任,

而是避免組織一面要求人員監督 AI,一面又懲罰真正行使監督權的人。這部分已經從個人素養進入組織設計,

也正是本系列下一篇會繼續處理的問題。

六、留下紀錄,不是為了增加公文,而是為了讓責任可以回溯

公務員可能擔心:如果每次用 AI 都要多填一張表,AI 原本承諾節省的時間反而被行政程序吃掉。

這個疑慮是合理的。

治理並不等於把所有操作都留下逐字紀錄。真正需要留下的,是足以回答責任問題的關鍵節點。例如:

何種系統參與了工作、使用目的為何、主要資料來源為何、系統輸出是否被人工修改、誰作成最後決定,

以及發現問題時如何停止或回復人工程序。

這些紀錄應儘量由系統自動產生,

例如以稽核紀錄(audit log)保存使用時間、模型版本、資料來源、權限操作及人工修正,

而不是把所有負擔再次轉成承辦人手動填表。自動紀錄仍須設定適當的保存期限、存取權限與個資保護,

否則原本用來追溯責任的紀錄,也可能變成新的資安風險。

紀錄的密度應與風險相稱。修改一份公開活動新聞稿,不必和高風險資格審查採取完全相同的紀錄強度;

但只要 AI 已經影響人民權益,

機關就不能在爭議發生後才發現沒有人知道當時使用哪個模型、哪一版資料或哪一套門檻。

NIST 的 AI 風險管理框架也把治理、情境理解、衡量與管理放在持續的組織流程中,

而不是把風險管理縮成最後一次檢查。對政府而言,紀錄真正保護的不只民眾,也包括承辦人:

它讓人能分辨錯誤究竟來自資料、系統、組織規則,還是個別人的判斷。

七、不要把廠商的黑盒子變成公務員的責任黑洞

政府使用的 AI 不一定由政府自己開發。

實務上可能經過基礎模型廠商、系統整合商、雲端服務、資料處理商與機關內部資訊單位,最後才到承辦人面前。

承辦人不需要看懂每一行程式碼,但機關不能接受「這是廠商模型,所以我們不知道」作為永久答案。

只要系統參與公共任務,就要事先確認最低限度的治理資訊:

資料如何進出、誰能存取、版本更新如何通知、錯誤如何通報、稽核資料保存多久、機關能否要求說明,

以及重大問題發生時能否停止服務或轉回人工程序。

臺灣《人工智慧基本法》已要求政府對 AI 執行職務或提供服務進行風險評估與建立相應管理機制;

數發部的政府 AI 實驗環境也把資料隔離、身分驗證、模型安全審查與稽核軌跡列為設計重點。

這些制度發展顯示,政府 AI 已經不能只當成一般軟體採購。

【本文政策建議】本文進一步主張:採購契約必須讓政府保留足以履行公法責任的資訊權、稽核權與停止權。

這三項「採購三權」是本文提出的政策建議,不是現行法規已統一命名的三項法定權利。否則,

機關形式上仍對人民負責,實質上卻沒有能力追查影響決定的系統。

未來數位發展部及政府採購主管機關可考慮將這三項權利具體化,納入政府採購 AI 系統的範本契約條款,

並依系統風險調整廠商揭露、稽核配合、事件通報、版本變更與暫停服務的義務。

八、給公務員的一張「使用前、使用中、使用後」檢核表

面對新工具,不需要每次先讀完一套 AI 法規。可以先養成三個時間點的工作習慣:

使用前:先確認資料與權限

先問:這項工作機關是否允許使用 AI?我要輸入的資料是否包含個資、機密或未公開資訊?

這個工具只是幫我整理,還是會影響案件排序、資格或權益?

使用中:保留懷疑與推翻能力

再問:我能否回到原始資料或正式法源查核?AI 是否漏掉例外情形或不利於其結論的證據?

如果我不同意系統建議,我有沒有權限與時間改採其他判斷?

使用後:讓理由與責任找得到人

最後問:我採用了哪些內容,理由是什麼?必要的模型、資料來源與人工修正是否留下紀錄?若民眾申訴或系統出錯,

誰能停止、修正並說明?

這九個問題不是法律上的統一檢核表,而是本文把現有風險治理原則轉成第一線公務工作的簡化版本。

機關如已有更嚴格規範,仍應以機關規定為準。

AI 時代的公務員,不只是產出文件的人,而是守住公共判斷的人

AI 可以替政府加快許多工作,但速度本身不是公共行政的最終目的。政府之所以不同於一般企業,

不只是因為它使用公帑,而是因為它能以公權力影響人民的權利、義務與生活機會。

因此,公務員最重要的新能力,不是比 AI 更快寫出一份公文,也不是記住最多提示詞,

而是知道什麼資料不能交出去、什麼答案必須查核、什麼判斷不能只看系統分數,

以及何時必須把問題帶回人的裁量與組織責任。

這也是我對「AI 會不會取代公務員」這個問題的基本看法:最值得保留的從來不是重複製作文字的能力,

而是能夠在法律、事實、公共價值與具體後果之間作成判斷,並且願意為這個判斷提出理由。

AI 可以協助行政,但不能成為行政責任消失的地方。

下一篇我們要面對更困難的問題:如果個別公務員已經具備這些能力,但政府組織沒有改變,

個人的 AI 素養會不會仍然孤掌難鳴?

盧建旭|AI 治理 101 系列|第六篇第三稿

公務員使用 AI 九問:一頁式備忘卡

先判斷情境,再使用工具;先保留理由,再承擔責任。

時點三項檢核問題
使用前① 機關是否允許這項工作使用 AI? ② 資料是否包含個資、機密或未公開資訊? ③ 工具是否會影響案件排序、資格或人民權益?
使用中④ 能否回到原始資料或正式法源查核? ⑤ AI 是否漏掉例外情形或相反證據? ⑥ 不同意系統建議時,是否有權限與時間改採其他判斷?
使用後⑦ 採用了哪些內容,理由是什麼? ⑧ 模型、資料來源與人工修正是否留下必要紀錄? ⑨ 發生申訴或錯誤時,誰能停止、修正並向民眾說明?

這張備忘卡是本文提供的實務化檢核工具,並非取代法令或機關內部規範。涉及重大權益、機密、個資或行政裁量時,

仍應依機關規定採取更嚴格的評估與覆核。

官方延伸閱讀

總統府公報第 7837 號:制定人工智慧基本法

全國法規資料庫:人工智慧基本法

全國法規資料庫:行政程序法

全國法規資料庫:訴願法

數位發展部:公部門人工智慧應用參考手冊

數位發展部:政府 AI 應用實驗站(TryAI)

NIST:AI Risk Management Framework

歐盟執委會:AI Act

想一想

如果 AI 系統建議承辦人作成不利於人民的行政決定,但承辦人發現資料可能不完整,最適當的作法是什麼?

A. 依系統建議辦理,因為系統通常比個人判斷可靠。
B. 停下來查核資料、記錄疑點,必要時提出專業異議並要求人工覆核。
C. 私下修改結果,但不留下任何紀錄,以免增加麻煩。

較適當的是 B。

公務員面對 AI,不能只做系統建議的轉送者。當資料、情境或結果有合理疑點時,應有權提出異議、要求說明與人工覆核;組織也應提供必要的紀錄與保障。真正的人工監督,不是形式核章,而是能夠改變、停止或修正不當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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