盧建旭(Jyan-Shiu Lu)
AI 治理 101 系列|第二稿|2026 年 8 月
如果只看新聞,全球 AI 治理似乎已經進入立法競賽:歐盟有《人工智慧法》,
美國不斷發布行政命令,中國大陸要求生成式 AI 服務備案,臺灣也已公布《人工智慧基本法》。
這很容易讓人產生一個印象:各國已經知道該怎麼治理 AI,現在只差把法律逐一完成。
事情沒有這麼簡單。
法律確實已經開始改變,但制度能否據以辨識風險、檢查系統、說明決定並追究責任,仍是另一回事。
更重要的是,各國並沒有朝向同一套制度前進。它們面對相似的技術,
卻依據不同的政治體制、產業利益與行政能力,選擇了不同的治理工具。
因此,初學者若只問「哪一國管得最嚴」,反而不容易看清現況。較好的問題是:
各國已把哪些原則變成法律?由誰執行?適用哪些系統?出了問題,民眾能否得到說明與救濟?
一、全球進展不是一條直線,而是四種工作同時進行
2019 年前後,國際 AI 治理的重心仍是倫理原則。公平、透明、安全、隱私與課責,
逐漸成為各國共同語彙。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的 AI 原則於 2019 年通過,
並在 2024 年因應生成式 AI、資訊完整性及智慧財產權等問題更新。
但是,原則本身不會自動產生治理能力。政府還必須完成至少四種工作:
把原則寫入法律或行政規則、指定主管機關、建立風險分類與檢查方法,
以及讓採購、申訴、稽核與裁罰真正運作。
目前全球正處於這四種工作重疊的階段。有些國家已有法律,但技術標準與執行人力仍在建置;
有些國家沒有單一 AI 法,卻透過既有的消費者保護、個人資料、反歧視與產業監理處理風險;
也有國家把內容安全、國家安全與服務提供者責任放在制度核心。
所以,「從倫理走向法律」只說對了一半。另一半是:法律正在接受行政能力的檢驗。
二、歐盟:風險分級的法律已經啟動,但執行仍在調整
歐盟《人工智慧法》(AI Act)於 2024 年 8 月生效,採取風險分級方式:
某些用途被禁止,高風險系統必須符合資料治理、文件紀錄、人類監督與風險管理等義務,
一般目的 AI 模型也有特定規範。禁止性規定與 AI 素養義務自 2025 年 2 月適用;
治理規則及一般目的 AI 模型義務自同年 8 月適用;多數規定自 2026 年 8 月適用,
部分高風險系統另有較長過渡期。
歐盟的貢獻,不只是「管得比較嚴」,
而是把抽象原則轉化為風險類別、文件義務、監理權限與法律責任。企業若要進入歐洲市場,
便不能只宣稱產品值得信任,而必須提出可供檢查的證據。
不過,規則愈完整,執行成本也愈高。
歐盟在 2026 年透過 AI Omnibus 調整部分期程並簡化行政要求,
目的之一是降低較小型企業的法遵負擔、增加測試與實驗空間,並提高法規明確性;
歐盟執委會同時強調,這些調整仍須保留安全與基本權利的保障。這不是單純的「放寬管制」,
而是歐盟開始面對一個更困難的問題:保障權利的規則若超出企業與行政機關的執行能力,
制度本身也必須校正。AI Omnibus 因而讓我們看見,
AI 治理始終存在權利保障、產業競爭力與行政可行性之間的取捨。
三、美國:不是沒有治理,而是以創新、部門規範與政府採購為主
美國經常被描述為市場導向,彷彿政府選擇不管 AI。這種說法過度簡化。
美國聯邦政策在 2025 年後確實更強調移除創新障礙、擴充 AI 基礎建設及維持技術領先,
但這不等於完全沒有規範。
美國較常透過既有法律、部門監理、行政命令、技術標準與政府採購要求處理 AI。
醫療、金融、就業、消費者保護與國家安全,原本就有不同主管機關和法律責任。
聯邦政府對自己採購的語言模型,也可以直接設定模型應符合的條件。
這套做法的優點是保留產業彈性,也能依不同領域調整;缺點則是規則可能分散,
州與聯邦之間也可能出現落差。對民眾而言,真正困難的問題不是「美國有沒有 AI 法」,
而是某一項 AI 決定究竟落在哪一部既有法律、由哪一個機關處理。
四、中國大陸:把內容、安全與服務提供者責任放在前面
中國大陸沒有採用歐盟式的單一風險分級法,
而是陸續以演算法推薦、深度合成、生成式 AI 服務與生成內容標示等規定形成管理體系。
《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管理暫行辦法》自 2023 年 8 月施行,
要求特定服務處理違法內容、建立申訴機制,
並就具有輿論屬性或社會動員能力的服務辦理安全評估與備案。
2025 年發布的生成合成內容標識辦法,又進一步要求顯式與隱式標示。
這種模式的制度重心相當清楚:平台與服務提供者必須承擔內容治理、資訊安全及主管機關要求的責任。
它可以迅速建立進入市場的條件,但治理目標也與政治體制、資訊控制及國家安全密切相連。
因此,我們不能只比較規則數量。相同的「安全」一詞,
在不同制度中可能保護的是個人權利、公共秩序、產業發展或國家控制,其優先順序並不相同。
五、英國:先由既有監理機關處理,同時加速政府與產業採用
英國長期採取較具彈性的部門監理模式,讓既有監理機關依安全、透明、公平、課責與救濟等原則,
在各自職權範圍處理 AI。
2025 年的《AI Opportunities Action Plan》及後續進度報告,
則明顯提高了成長、生產力、運算基礎建設與公共服務採用的比重。
這是一種務實選擇:不必等待一部涵蓋所有用途的法律,
便可先由熟悉金融、競爭、資料或醫療的機關處理。但反過來看,如果監理機關權限不同、能力不一,
跨領域 AI 系統仍可能落入制度空隙。
英國經驗提醒我們,彈性不是沒有代價。沒有中央協調、共同紀錄與責任分工,
分散監理可能只是把問題分散,而不是把問題解決。
六、臺灣:基本法已公布,真正考驗轉向各部會如何執行
臺灣《人工智慧基本法》於 2025 年 12 月經立法院三讀通過,
並於 2026 年 1 月公布。
法律確立永續發展、人類自主、隱私與資料治理、安全、透明與可解釋、公平及課責等基本原則,
也要求政府推動風險分類、人工智慧發展綱領與相關制度。
行政院其後成立國家人工智慧戰略特別委員會;
數位發展部並於 2026 年 7 月訂定「人工智慧風險分類框架」,
作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辨識、評估與應對 AI 風險的共同程序。
這裡有一個值得注意的細節。數位發展部對外說明強調,此框架要「與國際接軌」,
並以建立跨部會溝通的共同語言為目標;
數位部較早期的制度準備文件也曾明列借鏡 ISO、歐盟 AI Act、美國 NIST AI R
MF 與 MITRE ATLAS 等國際規範。不過,
2026 年 7 月正式公布的風險分類框架本身,並沒有指定歐盟或 NIST 為唯一範本。
更重要的是,框架公布不久,目前可見的公開引用與部會實作仍相當有限,
尚不能把政策目標視為已經形成的行政慣例。這個差別很重要:臺灣正在吸收國際共同語彙,
但仍須依本國法律體系與各部會權責,把它轉成自己的行政程序;它是否真的成為共同語言,
仍有待後續採用與個案實踐檢驗。
這是重要進展,但不能因此認為治理工作已經完成。基本法提供方向,真正影響民眾權利的,
仍是各主管機關如何修改業務法規、如何把風險分類放入採購與審查程序、承辦人是否有能力推翻系統建
議,以及民眾能否知道 AI 在案件中扮演什麼角色。
換句話說,臺灣現在的問題已從「要不要立法」轉向「誰來把法律變成行政能力」。
如果各部會只把原則寫入計畫,卻沒有預算、人力、紀錄、稽核與退場機制,
基本法仍可能停留在宣示層次。
七、國際層次:共同語彙增加了,全球單一規則仍不存在
國際組織正在建立共同底線。聯合國於 2024 年通過《全球數位契約》,
並於 2025 年設立 AI 獨立國際科學小組與全球治理對話機制。
歐洲理事會的《人工智慧與人權、民主及法治框架公約》則於 2024 年開放簽署,
成為第一項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國際 AI 條約;歐盟已於 2026 年完成批准。
這些制度有助於形成共同語彙,也能讓跨國合作不必每次從零開始。但它們不會消除各國差異。
人權、國家安全、產業競爭與資訊控制之間的排序,仍由不同政治制度作出選擇。
還有一個較少被放在法規比較表裡的問題:AI 的治理成本並不只發生在模型公司所在地。
資料標註勞動、資料中心能源使用、關鍵資源與跨國供應鏈,
可能把部分成本與風險移到全球南方或制度能力較弱的地區。
《全球數位契約》已把縮小數位落差、永續發展與讓開發中國家參與全球數位治理列入共同議程,
但如何把這些原則轉成供應鏈責任與資源分配規則,仍在形成之中。因此,
「全球 AI 治理」不能只理解為幾個科技大國如何管模型,也要問誰提供資料、勞動與能源,
以及誰承擔治理外部成本。
全球 AI 治理因此不太可能很快出現一部各國共同遵守的完整法典。較可能的情況是:
少數共同原則,加上各國法律、產業標準、政府採購與跨境契約彼此交疊。
八、初學者應該如何判斷「進展到哪裡」?
看到一項新的 AI 政策,不必先記住所有條文。可以先問五個問題。這五問不是另一套法律分類,
而是一張給初學者使用的「治理成熟度檢查表」。
初學者的 AI 治理五問|看到任何新政策,先問這五件事
• 它是倫理原則、行政指引、技術標準,還是具有法律效果的規定?
• 它管的是模型提供者、系統整合商、使用機關,還是最終承辦人?
• 它在系統使用前、使用中與發生損害後,分別要求做什麼?
• 民眾是否有知情、要求說明、提出異議及尋求救濟的管道?
• 執行機關是否具備預算、人員、資料與檢查權限?
這五個問題比「哪一國最先立法」更重要。因為治理的成熟度,不在於文件有多厚,
而在制度是否能讓權力被看見、理由被理解、責任被追查。
結語:世界已經離開純粹宣示,但尚未抵達穩定治理
截至 2026 年 8 月,全球 AI 治理已不再只是倫理宣言。歐盟進入法律適用期,
美國以創新政策、部門規範與採購條件並行,中國大陸建立內容與服務管理制度,
英國依靠既有監理機關,臺灣也已公布基本法並開始建置風險分類與國家協調機制。
但是,法規增加不等於治理已經成熟。真正困難之處,仍在於如何把原則轉換成可執行的程序,
如何讓監督者取得必要資料,以及如何在效率承諾與人民權利發生衝突時,
保留停止、申訴與回歸人工處理的可能。
本文較傾向把現階段稱為「制度落實期」,而不是「治理完成期」。
各國已經開始回答 AI 應受哪些限制,卻仍在學習由誰檢查、如何說明,以及出了問題誰負責。
這正是下一階段最值得觀察的地方。
官方延伸閱讀
英國:AI Opportunities Action Plan
稿件說明
本文的法規及政策進度查核至 2026 年 8 月 5 日。
國別制度的敘述屬一般公認知識與官方資料整理;
「法律正在接受行政能力的檢驗」、「制度落實期」及以五個問題判斷治理成熟度,
則是作者為本系列提出的分析觀點。文章尚待作者審閱,未經核定前不宜直接發布。
想一想
如果歐盟、美國、日本與臺灣的 AI 治理作法不同,是否表示只要選一套制度照抄即可?
A. 是,選擇規範最嚴格的制度就足夠。
B. 否,各國制度可提供參考,但仍須回到本國的法律、行政體系與實際風險。
C. 否,因為 AI 治理完全不需要國際經驗。
較適當的是 B。
國際制度的重要性,不在於提供一份可以直接複製的答案,而在於讓我們看見不同政府如何處理風險分級、透明、責任與監督。臺灣可以參考,但仍要回答:由誰執行、依據什麼法律、人民如何救濟,以及制度能否真正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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