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治理 101(之二):AI 治理與傳統政府治理有何不同?

盧建旭(Jyan-Shiu Lu)

給大學生與公務員的入門文章|第二稿,2026 年 8 月

一、政府仍由人作成決定,為什麼還需要 AI 治理?

假設一個政府機關使用 AI 協助審查補助申請。法規沒有改變,主管機關沒有改變,最後的公文仍由公務員核章。從表面上看,政府只是多了一項提高效率的工具,似乎不必因此發展一套新的治理方式。

這個看法並非毫無道理。政府本來就受到法律、預算、採購、資訊安全、個人資料保護及行政救濟制度的約束。AI 進入政府,不表示這些制度突然失效,更不表示過去的公共行政知識可以全部丟棄。

問題是,最後由人核章,不代表判斷仍完全由人形成。如果系統已經決定哪些案件先被看見、哪些資料被當成異常、哪些申請人被列為高風險,承辦人的注意力與選擇範圍便已受到影響。公務員可能仍握有形式上的決定權,卻只是在系統事先整理好的選項中作成選擇。

這裡還有一項容易被忽略的心理現象,稱為「自動化偏誤」(automation bias):當電腦系統提出看似客觀而一致的建議時,使用者可能傾向接受它,並忽略與系統判斷不一致的其他證據。這不等於公務員怠惰或不負責任。案件量、時間壓力、介面設計及對系統準確度的信任,都可能使人逐漸把「系統建議」當成「應該採取的答案」。因此,有人保留最後核章權,並不足以證明人的判斷未受自動化影響。

所以,真正需要比較的,不是「人治政府」與「機器政府」,也不是「舊制度」與「新制度」何者應該取代對方,而是:AI 進入行政程序後,政府形成判斷、說明理由及承擔責任的方式,究竟發生了哪些變化?

二、傳統政府治理並不是一個完全透明的世界

談論 AI 治理時,常見的說法是:傳統治理依照明確規則運作,AI 則具有黑箱、不確定與持續變動的特性。這種對比便於理解,卻把傳統政府治理說得過度理想。

政府長期以來就必須在資訊不足之下作成決定。所謂「行政裁量」,是指法律在一定範圍內保留給行政機關的判斷空間,例如依個案情節決定補助金額,或在法定範圍內選擇罰鍰級距。「法律效果」則是政府決定對人民權利義務產生的實際結果,例如是否核准補助、應繳多少罰鍰,或能否取得某項資格。這些判斷不可能全部寫成機械式規則;跨部會政策可能出現權責不清;專家判斷、委外服務與資訊系統也可能形成一般民眾不容易理解的過程。即使沒有 AI,行政機關同樣會面對錯誤、偏差、責任推卸與救濟困難。

傳統制度仍提供了一套重要的治理承諾:行政權力應有法律依據;機關內部應有職務分工與層級監督;政府作成不利決定時,原則上必須提出理由;民眾則可以透過陳情、申訴、訴願或行政訴訟要求重新檢查。這些制度未必總能完善運作,但它們建立了政府不能任意決定的基本界線。

AI 治理不是要否定這些界線,而是追問:當部分判斷轉移到資料、模型、介面與承作廠商之後,原有制度是否仍能看見真正影響決定的地方?

三、第一個差異:判斷時程前移

傳統行政程序通常把注意力放在最後的行政處分、核定或執行行為。AI 系統卻可能在更早的階段影響結果。例如,它可以決定案件如何分類、哪一類資料值得注意、誰需要接受進一步查核,以及哪些選項優先呈現在承辦人面前。

這些安排不一定直接作成行政處分,卻可能改變後續判斷。以社會福利審查為例,預警系統可能因申請資料缺漏、地址變動頻繁或資料庫無法正確串接,把某些案件標示為高風險,並排到人工複查隊列。稅務機關的抽查系統,也可能依風險分數決定哪些案件優先查核。這些系統未必直接拒絕人民,卻會影響誰先被懷疑、誰必須提出更多證明,以及誰需要等待更久。民眾可能在尚未收到正式處分以前,就已承受不同待遇。

因此,AI 治理必須把檢查時間往前移。不能只在公文發出後追問承辦人為何核章,也要追問資料如何分類、模型門檻由誰設定、介面如何呈現結果,以及這些設計是否已經影響行政裁量。

四、第二個差異:錯誤規模化與隱蔽化

公務員可能判斷錯一個案件;AI 系統則可能用同一種偏差處理成千上萬個案件。這不表示人為錯誤比較可以接受,而是表示 AI 使錯誤具有規模化、重複化及持續化的可能。

更麻煩的是,每一位民眾看到的可能只是自己的案件。他不知道其他人是否遭遇相同問題,第一線承辦人也未必知道同一模型已在不同單位產生類似偏差。個別案件看起來只是偶發錯誤,累積起來卻可能形成系統性的不公平。

因此,傳統的個案救濟仍然必要,但不一定足夠。機關還需要持續監測整體結果,觀察錯誤是否集中於特定地區、群體或案件類型。這至少包括兩類工作:第一,檢查資料是否缺漏、過時、重複或無法代表實際服務對象;第二,比較不同群體的錯誤率、延誤率與不利結果,檢查系統是否對特定群體產生持續而不合理的差異。這類工作可概括稱為資料品質檢驗與公平性測試。公平性測試不表示所有群體的結果必須完全相同,而是要求機關能發現差異、解釋差異,並判斷差異是否具有正當理由。一旦發現系統性偏差,也不能只更正一件公文,而必須調整或停止整套系統。

五、第三個差異:責任跨越機關與供應鏈

傳統政府治理已經存在委外與採購,但 AI 系統使外部行動者更深地介入行政判斷。一套系統可能由基礎模型提供者、資料整理業者、系統整合商、雲端服務商與維護廠商共同完成。政府購買的不只是設備,而可能是資料分類方式、風險評分邏輯與介面中的預設選項。

當錯誤發生時,承辦人可能說自己依照系統建議,機關可能說技術由廠商提供,主要廠商又可能把問題歸因於模型或資料來源。責任並沒有消失,卻可能斷裂在契約與供應鏈之間。

這使政府採購不再只是取得功能與控制成本。契約還必須處理資料來源、模型版本、重要分包、變更紀錄、查核權、廠商資訊提供義務,以及不配合時的改善、驗收與終止條件。政府可以尊重營業秘密,但不能因此失去向人民說明與追查責任的能力。

臺灣目前已有可供機關參照的行政工具。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構)使用生成式 AI 參考指引,要求機關注意機密、個人資料、資通安全、智慧財產權及廠商使用生成式 AI 等事項;數位發展部另公布《公部門人工智慧應用參考手冊》,協助機關從需求、風險與管理面思考 AI 應用。公共工程委員會的採購契約範本附記條款特別聲明,也已納入生成式 AI 的使用規範。不過,這些文件主要提供共同起點;遇到會影響人民權益的 AI 系統,機關仍須依用途與風險,把資料查核、供應鏈揭露、模型變更、稽核權及違約處理具體寫入個案契約。

六、第四個差異:治理時間延伸至全生命週期

傳統課責經常在錯誤或爭議發生後啟動:查明事實、確認違法、追究責任並提供救濟。AI 系統仍然需要這些事後機制,但如果等到大量案件受到影響才開始處理,代價可能已經太高。

這也是為什麼當代 AI 治理強調風險分級與全生命週期管理。NIST 的 AI 風險管理框架把治理、情境描繪、衡量與管理連結起來;歐盟《人工智慧法》則依用途與風險設定不同義務,並要求高風險系統在投入使用後持續監測。共同方向不是要求所有 AI 接受同樣管制,而是把治理延伸到用途設定、資料準備、測試、導入、監測、更新與停止使用。

對政府而言,這代表「通過驗收」不能成為治理的終點。系統上線後仍可能因資料改變、模型更新或使用方式偏離原定目的而失準。機關因此需要定期檢查,也要事先設定退場機制。退場機制至少包括三件事:達到哪些錯誤率、資安事件或權利風險時必須暫停;試辦或授權經過一定期間後,是否需要重新審查,也就是類似「日落條款」的安排;系統停止或失效時,機關能否回復人工處理或使用其他備援流程。沒有人工備援的暫停權,往往只存在於文件上。

七、第五個差異:人類監督必須實質有效

許多制度以「最後仍由人決定」作為保障。但是,如果承辦人看不懂系統輸出、沒有時間重新查證、無權要求廠商提供資料,或因績效考核而不敢偏離系統建議,那麼人工確認可能只剩形式。

實質的人類監督至少需要四項條件:承辦人知道 AI 在哪個環節介入;能取得足以判斷其限制的資訊;有權不採納或推翻系統建議;並且在依程序提出合理異議時,不會只因降低處理速度而受到不利考核。英國政府的演算法透明紀錄標準(ATRS)要求公部門說明使用了什麼演算法工具、為何使用及由誰負責,正是在補強組織可見性與公共說明。

考績與組織文化尤其重要。如果機關一方面要求承辦人實質審查,另一方面卻只用每小時處理件數、平均結案天數或採納系統建議的比例衡量績效,承辦人便會承受偏離系統的額外風險。這時候,「可以推翻 AI」只是名義上的權限。機關必須把合理覆核、提出異議及發現系統錯誤也視為工作成果,並為依程序作成的專業判斷提供適當保障。

這也表示,政府不能把「有人核章」當成免除組織責任的理由。承辦人應對自己的判斷負責,但機關也必須提供訓練、時間、複核管道與適當的責任保障。沒有組織條件的人工監督,只是把系統風險轉嫁給最後簽名的人。

八、本文的觀點:改變的是三條治理鏈

以上所述的風險分級、全生命週期管理、人類監督與透明要求,大致屬於目前 AI 治理的共同方向。本文進一步從公共行政角度提出一項看法:AI 與傳統政府治理最重要的差異,在於它同時拉長並重新排列了權威鏈、理由鏈與責任鏈。

權威鏈追問的是:誰實際影響政府的選擇?當模型、資料或介面先行篩選案件時,權威不再只存在於法規與組織職位之中。

理由鏈追問的是:政府能否把系統輸出轉化為民眾可以理解、質疑與申訴的行政理由?模型具有技術說明,不等於個案已獲得充分理由。

責任鏈追問的是:錯誤發生後,誰負責停止、修正、賠補並防止再次發生?找到最後核章的人,也不等於已找到制度失靈的原因。

這三條鏈彼此相關,卻不能混為一談。知道誰負責,不代表理由已經充分;能夠解釋模型,也不表示有人願意承擔後果。AI 治理的任務,是避免公共權力在技術分工與契約關係中移動之後,政府仍只沿用原來的組織圖尋找答案。

治理鏈傳統政府治理的主要位置AI 進入政府後的變化
權威鏈主要存在於法規授權、組織職位與正式行政程序之中部分影響前移至資料篩選、模型門檻、風險評分與介面設計
理由鏈主要透過行政處分、法定程序及書面理由向人民說明還須把技術輸出轉化為民眾可以理解、質疑與申訴的行政理由
責任鏈主要沿機關層級、職務分工與最後核章者追查必須穿透供應鏈,追查資料、模型、系統整合商、分包廠商與機關的共同作用

結語:AI 治理不是取代傳統治理,而是修補新的責任缺口

AI 治理與傳統政府治理不是兩套彼此排斥的制度。合法性、行政程序、層級監督、理由說明及人民救濟,仍然是政府使用 AI 時不可放棄的基礎。

真正的差異是,AI 可能在正式決定之前形成判斷,以相同方式大規模影響案件,讓外部廠商深入行政過程,並使責任分散於資料、模型、契約與組織之間。治理因此必須更早介入、持續監測,而且能夠穿過技術與供應鏈,重建權威、理由與責任的連結。

所以,我們不必把 AI 想成即將接管政府的另一個主體;但也不能因為最後仍由公務員核章,就假定政府治理沒有改變。真正需要防止的,是政府保留了決定的形式,卻逐漸失去理解、說明與修正決定的能力。

官方延伸閱讀

數位發展部:AI 基本法——治理與評測

數位發展部:公部門人工智慧應用參考手冊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構)使用生成式 AI 參考指引問答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契約範本附記條款特別聲明

Parasuraman 與 Manzey(2010):自動化依賴與自動化偏誤

美國 NIST:Artificial Intelligence Risk Management Framework

歐盟執委會:AI Act 與風險分級架構

英國政府:Algorithmic Transparency Recording Standard 指引

想一想

當政府使用 AI 協助作出判斷時,它與傳統的行政資訊系統最重要的差異是什麼?

A. AI 的畫面通常比較新、運算也比較快。
B. AI 的輸出可能在正式決定之前,就影響人如何理解案件、設定優先順序與行使裁量。
C. AI 一定比原有系統更客觀,因此不需要人工覆核。

較適當的是 B。

傳統資訊系統多半是協助登錄、查詢或計算;AI 則可能先替人判斷什麼重要、誰有風險、哪些案件應優先處理。它未必直接取代公務員作最後決定,卻可能先改變行政裁量的起點。
因此,治理不能只問系統有沒有出錯,更要問:AI 如何影響人的判斷?承辦人能否推翻建議?機關能否說明最後決定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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