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治理 101(之一):AI 治理到底治理什麼?

盧建旭(Jyan-Shiu Lu)
AI 治理 101 系列|2026 年 8 月

一、當效率開始影響權利,問題就不再只是技術

假設某個政府機關使用 AI 協助審查社會福利申請。系統可以整理資料、標示異常案件,甚至預測哪些申請可能有問題。這項做法有很強的理由:承辦人不必逐筆翻閱大量文件,民眾也可能更快得到結果。面對案件增加與人力不足,政府沒有必要因為 AI 可能出錯,就拒絕所有技術協助。

問題是,效率的承諾背後藏著一個沒有說明的假定:只要最後仍由公務員按下確認鍵,原有的行政責任與人民權利就不會改變。

事情未必如此。如果承辦人每天必須處理數百件申請,他真的有時間推翻系統建議嗎?AI 標示的「異常」根據什麼資料?某位民眾因此被延後或拒絕給付時,政府能否提出讓他聽得懂、也能依法申訴的理由?如果無法提出,最後那一次人工確認,究竟是實質判斷,還是替系統決定加上一個人的簽名?

這就是 AI 治理真正開始的地方。

二、先承認現行治理的承諾

目前國際 AI 治理制度大致作出三項承諾:AI 應受到全生命週期管理;管理強度應依用途與風險而不同;系統應符合安全、公平、透明與問責等要求。這些承諾有其必要性。

美國國家標準暨技術研究院(NIST)的 AI 風險管理框架,以「治理、描繪、衡量、管理」(Govern, Map, Measure, Manage)說明組織如何持續處理 AI 風險。歐盟《人工智慧法》採取風險分級,使高風險用途承擔較高義務。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 AI 倫理建議,則把人權、比例原則、安全、公平、透明與問責放在共同基礎上。

這些制度至少修正了一種過度樂觀的想法:AI 不是買進機關、通過驗收,就會自動成為可信賴的行政工具。資料可能改變,模型可能更新,實際使用情形也可能偏離原來設計。因此,治理不能只在採購或事故發生時出現,而必須從用途設定延續到停止使用。

雖然如此,原則並不會自行轉化為行政能力。法規寫下「透明」,不代表承辦人就能向民眾解釋模型;制度要求「問責」,也不代表機關、廠商與資料提供者之間已經分清責任。AI 治理如果停在原則宣示,最容易發生的結果,就是每一項價值都被接受,卻沒有人知道在具體案件中應由誰採取行動。

三、AI 治理不能只管模型

一般人常把 AI 治理理解成「政府管制 AI」,或者把它視為隱私、偏見與資安問題的集合。這些理解都沒有錯,但仍然把治理對象想得太小。

同一個模型,用來校正文句、判讀醫療影像、安排警政巡邏或協助審查福利資格,產生的公共後果完全不同。真正影響結果的,也不只有演算法。資料如何分類、機關如何設定門檻、介面如何提醒承辦人、主管如何要求績效,以及廠商願意提供多少資訊,都可能改變最後決定。

因此,本文把 AI 治理理解為:人類社會與組織為 AI 設定目的、權限、程序、界線與責任的一整套制度。

這個定義的重點不在於包羅萬象,而在於拒絕把 AI 從行政體系中抽離。模型必須治理,但採購系統的機關、負責導入的主管、實際操作的公務員,以及承作系統的廠商,也都在治理範圍內。

對公共管理者而言,制度至少必須回答幾個實際問題:機關為什麼需要這套系統?它使用的資料是否足以代表服務對象?AI 是提供建議,還是實際排除某些人?承辦人有沒有時間、能力與權限不同意系統?受到影響的民眾如何得知、要求更正並提出救濟?如果系統持續失準,誰可以暫停使用?

最後一個問題尤其重要。可以被採購的系統,也必須是可以被停止的系統。沒有停止條件的監督,往往只能記錄問題,不能處理問題。

四、與傳統治理相比,改變的是什麼?

把傳統治理說成規則明確、因果清楚,再把 AI 治理說成充滿黑箱與不確定性,雖然簡單,卻不符合行政現實。政府決策本來就有資訊不足、行政裁量、跨部會協調、委外服務與責任爭議。AI 並不是把一個完全確定的世界突然變得不確定。

但是反過來,這也不能成為「現行制度已經足夠」的理由。AI 可能把判斷嵌入資料、模型權重、風險分數、預設門檻與介面設計之中;同一項偏差又可能透過大量、自動化使用,在短時間內影響成千上萬人。過去寫在法規與作業手冊中的規則,現在有一部分可能轉移到政府看不見、民眾也無從追問的系統裡。

公私邊界也因此改變。政府可以向企業購買模型、雲端服務或整套決策系統,廠商也有理由保護營業秘密與資安資訊。然而,政府不能因為技術來自廠商,就把向人民說明的責任一併外包。營業秘密可以限制公開的細節,卻不能消除行政機關提出理由與提供救濟的義務。

而且,政府面對的通常不是單一廠商。一套 AI 系統可能同時涉及基礎模型提供者、系統整合商、資料整理或清理業者、雲端服務商及後續維護廠商。錯誤若發生在供應鏈中間,每一家業者都可能只掌握部分資訊,也都可能主張問題不在自己。此時,行政機關若無法重建資料從哪裡來、模型何時更新、哪一家廠商修改過什麼,就算形式上找到契約相對人,也未必找得到真正的責任斷點。

因此,政府採購不能只約定功能、價格與交付期限。對可能影響人民權益的系統,契約還應保留對重要分包、資料來源、模型版本與變更紀錄的查核權,要求主要承作廠商整合供應鏈資訊,並事先約定廠商不配合時的限期改善、暫停驗收、違約處理與終止契約條件。這不是要求政府取得所有營業秘密,而是確保公共責任不會在層層轉包之間中斷。

較合理的做法,不是另造一套制度取代行政法、採購法與既有課責機制,而是在原制度中補入模型評估、廠商資訊提供義務、承辦人推翻系統建議的權限、持續監測與停止使用等安排。這是一種增補式改革:承認現行制度仍是合法行政的底線,也承認它尚未充分處理 AI 進入之後,制度設計與行政實務之間的新落差。

五、本文的觀點:治理風險之前,先看權力如何移動

以上大致屬於當前 AI 治理的共同問題。本文進一步主張,對政府而言,AI 治理不能只被理解為控制科技風險。更根本的問題是:AI 進入行政體系後,原來的權威、理由與責任如何重新配置?

如果 AI 只協助整理會議紀錄,主要問題可能是資料保密與內容正確;但如果它排列稽查優先順序、評估福利風險或協助辨識犯罪嫌疑人,它就不只是提高效率。它正在影響政府注意誰、懷疑誰、幫助誰,以及把有限資源分配給誰。

這時候,說「AI 只是輔助工具」並不能結束討論。工具也可能改變行動者的選擇範圍。如果承辦人無法理解系統、主管只能依賴廠商、民眾又無從知道 AI 曾經介入,那麼形式上仍由政府決定,實質影響力卻已沿著資料、模型與契約移向其他行動者。

這就是為何責任稽核與理由稽核不能混在一起。找到最後簽名的人,不等於政府已提出充分理由;能夠說明模型如何運作,也不等於有人願意承擔錯誤後果。AI 治理必須分別追問:誰有權影響決定?誰向人民說明?誰在制度失靈時負責修正與賠補?

本文不主張每一次 AI 使用都要接受最高強度的審查。治理強度仍應依權利影響、使用規模、錯誤可逆性與救濟可能性而定。但是,只要 AI 已實質影響具有公共效果的決定,行政機關就不能只證明模型「平均而言很準確」。它仍須證明這項使用具有合法目的、程序可以受到檢查、個案可以獲得理由,而且錯誤發生時有明確的回歸點。

六、初學者需要懂多少技術?

大學生與公務員不必先成為程式設計師,才有資格參與 AI 治理。這不表示技術知識不重要,而是不同角色需要的知識深度不同。工程師必須理解模型與測試方法;採購人員要知道如何把資料、稽核與退場要求寫入契約;承辦人則必須知道系統的用途、限制,以及何時不能依賴它。

對初學者而言,真正需要的是足以提出正確問題的治理素養。看到一套 AI 系統時,不妨先問:我們為什麼需要它?它會影響誰的權益?人能否真正推翻它的建議?受到影響的人能否取得理由與救濟?最後由誰負責?

如果這些問題沒有答案,多學一個提示詞技巧,也不能補上制度缺口。反過來,只要能把技術問題轉化為目的、權限、程序與責任問題,非工程背景的人一樣可以對 AI 治理作出重要貢獻。

七、法規已經開始改變,但制度仍須落實

截至 2026 年 8 月,臺灣《人工智慧基本法》已公布施行,揭示永續發展與福祉、人類自主、隱私保護與資料治理、資安與安全、透明與可解釋、公平與不歧視及問責等七項原則。歐盟《人工智慧法》也已進入分階段適用與執行。英國中央政府則要求一定範圍內的公共機關,依演算法透明紀錄標準公開其如何以及為何使用演算法工具。

這些進展說明,AI 治理已不再只是倫理口號。但真正困難之處仍在行政現場:誰盤點機關正在使用的系統?誰判定風險等級?廠商不提供必要資料時,採購單位能否拒絕驗收?民眾提出異議後,案件由誰重新審查?

另一個經常被忽略的問題,是承辦人能否真正不採納 AI 的建議。制度即使寫明「由人作成最後決定」,如果機關只用處理速度與案件數量考核績效,承辦人一旦要求重新查核,就可能被視為降低效率;如果他推翻系統後判斷出錯,還可能承擔比依循系統更高的個人風險。形式上的決定權,因此不必然等於實質裁量權。

合理的制度不應給予公務員概括免責,也不應要求他們無條件服從系統。機關可以建立專業異議與不採納機制:允許承辦人簡要記錄不採納理由;重大案件交由主管或跨專業人員複核;不得僅因承辦人偏離 AI 建議,就作成不利考核;對已完成必要查證、提出理由並依程序善意判斷者,提供適當的組織支持與責任保障。反之,未經查證或沒有理由的決定,仍不能因為出自人而當然免責。

法規可以設定底線,卻不能自行完成執行。除非機關把責任主體、監測期限、申訴程序、專業異議、責任保障與停止條件一併建立,否則「由人監督」、「透明」與「問責」仍可能停留在文件上。

結語:AI 治理是在重新確定人的位置

AI 治理不是反對創新,也不是要求每一套低風險工具接受相同管制。它要處理的是:當效率與創新的承諾開始改變行政判斷時,政府如何保留公共性、合法性、課責與人民權利。

對大學生而言,理解 AI 治理,是開始看懂未來社會如何分配機會、風險與權力;對公務員而言,它則是重新確認專業責任。AI 可以協助處理資訊,卻不能替政府取得合法性,也不能替行政機關向人民提出理由。

所以,當我們問「AI 治理到底治理什麼」,答案不只包括資料、模型、用途與風險。更深一層,它治理的是 AI 進入制度以後重新形成的權力、理由與責任關係。技術可以改變行政工具,但政府仍須回答:誰決定、誰說明、誰負責;如果制度失靈,又由誰讓它停下來。


官方延伸閱讀

想一想

假設某機關使用 AI 協助審查補助申請,承辦人認為系統「通常很準」,便依照系統建議作成決定。此時真正需要被治理的是什麼?

A. 模型運算速度是否更快
B. 機關能否說明理由,並由人承擔最後責任
C. 是否能蒐集更多個人資料

查看我的看法

較適當的是 B。

AI 的準確率當然重要,但只要它開始影響人民能否取得補助、資格或其他權益,機關就不能只說「系統這樣判斷」。真正的治理問題是:誰有權作最後決定、能否向人民說明理由、錯誤發生時由誰負責,以及人民如何提出異議。

你是否遇過由系統先作出判斷,而人只能照辦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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